会员章程

会员章程

高邮市收藏家协会章程

会员会费缴纳实施办法

 

高邮市收藏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三者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高邮市收藏家协会会员会费缴纳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费缴纳的标准及时间

第三者  会费的管理

第四章  附则

高邮市收藏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高邮市收藏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保护高邮民间、民俗遗产,促进“沉积文物”、古董艺术品的收藏、交流和鉴赏等活动的发展;由本市收藏工作者、收藏爱好者自愿组成,协会为联合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会员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属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开展文物、古董、艺术品及本地区“沉积文物”文化遗产的收藏、鉴赏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为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繁荣高邮文化事业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高邮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高邮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从本地区内的“沉积文物”、古董、艺术品及有地区特色文化遗产收藏的爱好者中发展会员,建立联系网络。

    第七条 对国家文物、古董、艺术品及本地区“沉积文物”民间民俗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抢救性的收藏,经常举办学术研究和专家讲座,开展藏品鉴定 、交流、展览和出版刊物等活动。

第八条 定期不定期与区外相关的社会文化团体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制度。

    (二) 在本地区生活和工作的合法公民。

    (三) 有一定的收藏经历和收藏知识,拥有藏品。

    (四) 从事文物、历史文化、民间民俗文化事业的工作者。

    (五) 积极支持此项事业的活动家、企事业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自愿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长审查、会长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 享有本协会召集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制度与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与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 按规定缴交会员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交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内不交纳会员费或无特殊情况2次以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参与违法违规活动,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或以本协会名义以谋利为目的进行诈骗性等不当行为者,与本协会无关,严重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者,理事会可以予以除名。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重要决议;

    (五) 审议(或决定)理事会及会员提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同意通过的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届满由会长为召集人,成立换届领导小组进行换届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日常执行机构,负责闭会期间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收藏门类及各县(市、区)分部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协会与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成员任职资格为: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健康问题不能正常工作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开展工作;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主管协会的全面工作,行使重大事项的最后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按理事会的决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 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部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日常事务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见《高邮市收藏家协会会员缴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0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营利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非经本协会批准的个人违规行为与本协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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